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七條(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郵政法第五章 罰則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引用條文郵政法第十五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46.依郵政法規定,任何人有違法發行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者,有關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