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條文內容 職能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職能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24.有關民國97年修訂之「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