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9.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後,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A)調解裁定 (B)調解判決 (C)調解方案 (D)調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