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買賣:謂當事人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之支付價金之契約。 ➡️不要物契約
合夥:為兩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租賃: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予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贈與: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對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不要物契約
——————以下初等、地特五等、台電都滿常出現的要記一下———————
要物契約: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借貸、訂金契約
不要物(諾成)契約:買賣、租賃、僱傭、贈與
(A)僱傭關係:一定時間內雇用,須負報酬。
所謂僱傭,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而言。其著重在勞務之供給,縱使受僱人勞務提供之結果不如預期,僱用人仍須給付報酬,如在飲料店打工的工讀生。
所謂委任,係指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其著重在處理一定事務,如當事人委任律師打官司。
所謂承攬,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其著重在完成一定之工作,於工作完成後始能獲得報酬,如去美髮店剪髮。
三者除了在著重的地方不同之外,於專屬性方面尚有不同,僱傭及承攬非經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亦不得將請求權讓與他人,相較之下承攬人得將工作交給第三人為之即所謂的「次承攬」。至於裁量權方面,承攬人具有較大的裁量空間,最終只要將工作完成即可,而僱傭及委任,皆必須聽從僱佣人或委任人之意思行事。
12. 「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在民法上稱為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