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清冊與拋棄繼承都是三個月內提出
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如第一順位有人拋棄繼承時,由其他平輩評分,其子女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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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內提,遺產到下個管理人繼承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繼續管理之
20.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