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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幾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A) 1個月
(B) 2個月
(C) 3個月
(D) 4個月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Chiang Sylvia 高一上 (2021/10/15)
拋棄繼承->知道->散(3)盡.....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游禮安 大四下 (2021/10/22)

遺產清冊與拋棄繼承都是三個月內提出


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第一順位有人拋棄繼承時,由其他平輩評分,其子女無繼承權

                         ⬇️

     三個月內提,遺產到下個管理人繼承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繼續管理之

4F
吉霸昏(112國營企管兼職 大二下 (2023/06/15)
三盡家產
5F
112郵局一定上榜!!! 高二下 (2023/07/11)
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0.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