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第3條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左: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設置。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三、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四、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五、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
3 依警察法第 3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由直轄市立法事項? (A)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