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內政部警政署 90 年函頒「強化警察勤務功能策進作為」及 98 年以函文..-阿摩線上測驗
1F malicemessiah 小一上 (2015/02/08)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施行細則第39條 勤務分配,應勞逸平均,動靜調節,每人勤休日期、時間及服勤項目與崗位,必須逐次互換,機會均等,非經核准,不得擅自更換或央人代勤。 專案性勤務以不編配為原則,如基於特殊因素須執行專案勤務者,應由分局長親自規劃審核後方得實施。 編排一週以上之專案性勤務,規劃單位每週檢討一次。 經檢討無實施必要時,應即報警察局解除列管。 但是我上了警政署網站卻遍尋不著有關題目中所說的警政署90年函頒「強化警察勤務功能策進作為」及98年的函文解釋。 不知是否有人可以提供資料? 不然我可能就上班時間去電警政署法制室詢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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