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根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六四條規定之限制。」試問憲法第一六四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省、市、縣,其所占預算總額百分比之下限為何?
(A)中央25%,省35%,市、縣45%
(B)中央25%,省15%,市、縣35%
(C)中央15%,省25%,市、縣35%
(D)中央35%,省25%,市、縣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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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5), C(4), D(2), E(0) #778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