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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前改選,並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開之。
(A)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公司法第203條)
(B)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公司法第203-1條)
(C)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法第204條)
(D)董事會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以電子方式為之者,應載明事由(公司法第204條)
(D)
公司法§204IV:「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公司法§204V:「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條文未指明何種召集方式需載明事由,何種召集方式不須載明,因此應認定任何召集董事會之方式皆須載明事由。
7下列關於召集董事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A)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過半數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