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大陸船舶進入我國限制水域,海巡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扣留,經調查該船有下列那些情形,得沒入該船舶?①塗抹或隱蔽船名②拒絕停船受檢③被扣留1次以上④漁船超載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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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4), C(2), D(0), E(0) #3460956
統計: A(27), B(4), C(2), D(0), E(0) #3460956
詳解 (共 2 筆)
#654044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十三條
依前條規定扣留之船舶,由有關機關查證其船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沒入之:
一、搶劫臺灣地區船舶之行為。
二、對臺灣地區有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
三、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之行為。
四、對執行檢查任務之船艦有敵對之行為。
扣留之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其他
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之。
扣留之船舶無前二項所定情形,且未涉及違法情事者,得予以發還。
依前條規定扣留之船舶,由有關機關查證其船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沒入之:
一、搶劫臺灣地區船舶之行為。
二、對臺灣地區有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
三、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之行為。
四、對執行檢查任務之船艦有敵對之行為。
扣留之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其他
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之。
扣留之船舶無前二項所定情形,且未涉及違法情事者,得予以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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