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種公法爭議,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A)律師懲戒事件
(B)全民健保事件
(C)勞保給付事件
(D)公平交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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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79), B(52), C(406), D(658), E(0) #602845
統計: A(5379), B(52), C(406), D(658), E(0) #602845
詳解 (共 10 筆)
#876776
公法上爭議依現行法律之特別規定歸屬於其他法院審理之事件:
憲法爭議事件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理
選舉罷免訴訟由普通法院之民事法庭審理
國家賠償事件由普通法院之民事法庭審理
交通違規事件由普通法院之行政訴訟庭審理
社會秩序維護事件由普通法院之刑事法庭審理
冤獄賠償事件由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審理
律師懲戒事件由最高法院律師覆審委員會審理
公務員懲戒事件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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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555
公平交易委員會接獲事業或消費者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或公平交易委員會依職權調查所獲知之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人員做事實調查與審查,調查中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再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議討論,決議後採取適當的行政處分,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中刑罰規定部分,將移送法院審理。
對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的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訴願法規定於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30天內,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如對行政院所做的訴願決定不服時,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尚得於該判決送達後20天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但如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的行政處分,係經聽證程序作成者,被處分人應於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的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訴願法規定於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30天內,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如對行政院所做的訴願決定不服時,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尚得於該判決送達後20天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但如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的行政處分,係經聽證程序作成者,被處分人應於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15&docid=1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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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920
交通違規事件現在改由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處理唷!! 行政訴訟法237-2
最佳解的 應該那時候還沒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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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20
大法官釋字609參照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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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8797
懲戒(司法)不屬於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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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923
交通違規事件現在改由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處理唷!! 行政訴訟法237-2
最佳解的 應該那時候還沒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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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655
5F是的 改為100.7.6公布改名為刑事補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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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889
筆記:社會秩序維護事件由普通法院之刑事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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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505
(D)公平交易事件,為何是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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