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可構成保險契約之解除權?
(A)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B)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
(C)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
(D)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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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6), C(32), D(22), E(0) #777292
詳解 (共 1 筆)
| 第 57 條 |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
,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