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承認之基本權主體?
(A)本國國民
(B)國立大學
(C)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
(D)外國私法人
統計: A(35), B(477), C(1653), D(1253), E(0) #3150555
詳解 (共 9 筆)
私法人 原則上皆為基本權主體,惟不可主張人身自由(例如公司本來就沒有什麼人身自由可言)
公法人 雖有爭議,但憲法及釋字就是沒有直接肯認,選就對了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8年 - 108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法學大意#73975
地方制度法
(C) 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公權力主體

釋字368:(肯認訴訟權,除了我國國民,外國人、法人皆有其權利)
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實涵蓋下列四項構成事實:
(一)凡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不法侵害,國家均應提供訴訟救濟之途徑,並由司法機關作終局之裁判。享有此項權利之主體,並不限於本國國民,亦不限於自然人,並及於外國人及法人,蓋作為受益性質之訴訟權,本質上係人類的權利而非僅屬國民的權利,且亦非專屬於自然人,乃為兼屬法人(或團體)之權利….
釋字708:(外國人亦受人身自由之保障)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即明示:「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是國家剝奪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符合上開憲法之意旨。又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故我國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本國人同受保障。
釋字765(許志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肯認私法人享有基本權,公法人(內容僅舉例國立大學)例外情況享有基本權)
對於憲法秩序之形成,法人扮演重要角色,不可視而不見。但基本權之主體若無限擴大,及於一切法人,因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亦為法人,將危及基本權本身之意義。只要觀念上認為基本權係以國家與個人間之分配原理為基礎,則國家與社會之界線無論如何皆須維持。因此,國家受基本權拘束,不得同時為基本權之主體。原則上私法人享有基本權,反之公法人則無。惟實際上公法人具多樣性,並非所有公法人在一切場合均如國家之手足般運作。在基本權保護之生活領域中,公法人(或公營造物,例如國立大學)亦可能與國家處於對峙局面,此際宜例外承認公法人受基本權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