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選項中,何者非屬得撤銷之情況?
(A)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在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
(B)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
(C)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 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
(D)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保險法所享之權利,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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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2), C(19), D(42), E(0) #2341016

詳解 (共 1 筆)

#4094515

保險法

第 54-1 條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D選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 134 條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B選項)


第 105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A選項)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 168-6 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C選項)

(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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