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於防火巷弄堆置雜物之行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多少
罰鍰?
(A)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C)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
(D)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代號:2301
頁次: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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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46), C(33), D(42), E(0) #1019377
統計: A(22), B(146), C(33), D(42), E(0) #1019377
詳解 (共 2 筆)
#5809710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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