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幾小時?
(A)三十六小時
(B)四十八小時
(C)七十二小時
(D)九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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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76), C(381), D(6), E(0) #915030
統計: A(8), B(76), C(381), D(6), E(0) #915030
詳解 (共 1 筆)
#157629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7條(緊急安置之時限)
I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II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III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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