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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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Moomin 高二下 (2019/12/04)
第十二條之一(102.5.29.修正)(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及舉證責任)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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