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醫療機構於各區域內組成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辦理業
務,下列何者錯誤?
(A)即時監控區域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事件
(B)建置區域內災害醫療資源之資料庫
(C)定期辦理年度重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演練
(D)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置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
統計: A(1102), B(848), C(2283), D(5829), E(0) #857977
詳解 (共 9 筆)
第八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醫療機構、團體、政府代表與專家學者,為以下事項進行諮詢或審查: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諮詢和審查只有第八條的這個機關有。
第九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醫療機構於各區域內組成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辦理業務如下:
| 關鍵字 | |
| 區域應變中心 | 緊急醫療之事件 |
| 區域應變中心 | 醫療資訊及資源狀況 |
| 區域應變中心 | 建置資料庫 |
| 區域應變中心 | 緊急醫療事件之復建工作 |
| 區域應變中心 | 緊急醫療之演練 |
| 區域應變中心 | 協助應變工作 |
| 區域應變中心 | 協助處理大量傷病患 |
| 區域應變中心 | 其他災害應變事項 |
第9 條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之組成及辦理業務)
I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二項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委託醫療機構於各區域內組成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域應變中心),辦理下列業務:
一、即時監控區域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事件。
二、即時掌握區域內緊急醫療資訊及資源狀況。
三、建置區域內災害醫療資源之資料庫。
四、協助規劃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事件之復健工作。
五、定期辦理年度重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演練。
六、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發生時,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調度區域內緊急醫療資源,進行應變工作。
七、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揮區域內急救責任醫院派遣相關人員,協助處理大量緊急傷病患。
八、其他有關區域緊急醫療災害應變事項。
II 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調度、指揮之啟動要件、指揮體系架構、應變程序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醫療機構於各區域內組成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域應變中心)辦理的業務:
第九條第一項:
-
一、即時監控區域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事件。
-
二、即時掌握區域內緊急醫療資訊及資源狀況。
-
三、建置區域內災害醫療資源之資料庫。
-
四、協助規劃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事件之復健工作。
-
五、定期辦理年度重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演練。
-
六、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發生時,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調度區域內緊急醫療資源,進行應變工作。
-
七、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揮區域內急救責任醫院派遣相關人員,協助處理大量緊急傷病患。
-
八、其他有關區域緊急醫療災害應變事項。
(D)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置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 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置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
第 8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置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D)
二、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燒傷、空中救護及野外地區之緊急醫療救護等特殊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
三、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
四、第三十八條醫院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標準及評定結果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中央或緊急醫療救護區域之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諮詢。
第 9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二項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委託醫療機構於各區域內組成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域應變中心),辦理下列業務:
一、即時監控區域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事件。(A)
二、即時掌握區域內緊急醫療資訊及資源狀況。
三、建置區域內災害醫療資源之資料庫。(B)
四、協助規劃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事件之復健工作。
五、定期辦理年度重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演練。(C)
六、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發生時,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調度區域內緊急醫療資源,進行應變工作。
七、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揮區域內急救責任醫院派遣相關人員,協助處理大量緊急傷病患。
八、其他有關區域緊急醫療災害應變事項。
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調度、指揮之啟動要件、指揮體系架構、應變程序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