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限,非原住民不得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37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7 原住民甲擬將原住民保留地移轉予非原住民乙,雙方共同提出移轉登記之申請。本件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