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單位會計之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會計法規定在保存期限屆滿後,得銷毀之,但應經何者之同意?
(A)檔案管理機關與行政長官
(B)行政長官與該管主計機關
(C)該管上級機關與行政長官
(D)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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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4), C(9), D(330), E(0) #605687

詳解 (共 1 筆)

#6091202

會計法

第 84 條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但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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