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如人民聲請釋憲主張行政訴訟法上關於訴願前置主義之規定,係對於訴訟權之不必要限制,違憲。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制度使行政機關得以自我審查,導致司法權無法審理行政機關決定之合法性,違反權力分立及制 衡原則
(B)行政訴訟是否採訴願前置主義,完全屬於立法者之形成自由,與訴訟權之保障無涉
(C)訴願審查行政權決定之合法性及適當性,程序較法院審判程序嚴謹,符合訴訟權之意旨
(D)訴願程序可減輕行政法院負擔,行政訴訟採行一定之訴願前置主義,未違反訴訟權保障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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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 C(17), D(110), E(0) #2064846

詳解 (共 2 筆)

#4278988

(A) 訴願制度種再行政機關的自我審查、自我反省,就算訴願審議單位有自主性或獨立性,仍未脫離行政權的體系,本質上仍是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

(B) 立法者形成自由需依據行政訴訟法非所有案件皆採訴願前置主義。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 確認訴訟/ 第8條: 給付訴訟, 訴願確認之訴與一般給付之訴,在性質上,無須訴願前置。

(C)

【程序嚴謹程度】: 

1. 訴願審查(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該機關本< 訴訟審查(高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2. 訴願: 一級一審    訴訟: 二級二審


參考資料: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23

https://elleyvonne.pixnet.net/blog/post/20644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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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違憲 (B)無涉 (C)法院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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