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憲法保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旨在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與運作遭受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
(B)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範圍包括民、刑事責任
(C)立法委員於院內從事黨團協商之言論,亦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D)立法委員於電視從事政治評論,亦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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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434), C(62), D(2843), E(0) #1670695

詳解 (共 5 筆)

#2654868

釋字第 435 號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D)X,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A)O。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B)O、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理由書

憲法保障立法委員之言論,使豁免於各種法律責任(C)O,既係基於維護其職權之行使,若行為已超越前述範圍而與行使職權無關,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範圍而應負刑事責任,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司法機關依民主憲政之常規,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遇有情節重大而明顯,或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或自訴時,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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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73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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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J435 立委言論免責權範圍?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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