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組別: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29844
年份:114年
科目:海巡法規
7 有關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或海巡人員處置,何者錯誤?
(A)依據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海巡器械計有棍、刀、槍等 6 大類,警棍、刺刀、手 槍、衝鋒槍、雷射眩目器械、聲波器械等 31 種
(B)海巡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時,受檢人員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時,使用棍、戒具及槍來強制 執行與制止
(C)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也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D)若發生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海洋委員會調查小組進行器械使用妥 適性判斷時,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