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依下列何種程序處理之? (..-阿摩線上測驗
1F 吳育銓 小二上 (2014/12/28)
當勞動行為裁決流程
法定不當勞動行為的態樣,有「支配介入」、「不利益待遇」和「拒絕團體協商」等類型,但行為與感受本身是極為主觀性,所謂「言者無心聽者有意」,因而需要實質裁決做為判定。當工會一旦察覺認為雇主作為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即可以「工會會員」、「工會幹部」或「工會」等身份為申請人,並以「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相對人,展開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申請程。
確定申請人與相對人身份後,工會即可至勞委員官網下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填具完成後,以一式五份親送或郵寄至勞委會申請裁決。勞委會收受申請書後,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及40條之相關規定,先行檢視書面資料內容是否完備,...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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