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35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 且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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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據現行勞動基準法,子女未滿 1 歲需母親親自哺乳者,於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