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第 39 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前項報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
7 民營鐵路,除抵押財產(限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