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法國第五共和與我國的憲政體制都可歸類為半總統制,下列那一種制度設計是兩國主要的差異點?
(A)總統有相當的權力
(B)總統可主動解散國會
(C)內閣向國會負責
(D)總統直接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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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4992), C(456), D(237), E(0) #683311

詳解 (共 7 筆)

#985527
我國:
當立法院通過對
行政院長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長可依法向總統提出解散國會之請求,
總統可經諮詢
立法院長後再決定是否行使解散國會權。
 
法國: 半總統制下的法國憲法給予法國總統有相當大的權力,總統有權直接解散國民議會,進行國會改選。
 
 

 英國: 英國首相亦有權向英國君主提出解散下議院的請求。 

總理信任案遭國會否決時,有權向德國總統提出解散聯邦議會的請求。或提請總統宣布立法緊急狀態,暫時將立法權移交參議院。但當聯邦議會提出建設性不信任案並選出新總理時,不得要求解散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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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089
我國總統是[被動]解散
法國總統是[主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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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0549

補充

法國總統擁有的權力

→同黨時可逕任命總理;不同黨時依憲政慣例須有國會多數的同意

→可將公權組織、國際協定、國際條約交付公投

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 (源自戴高樂欲弱化立法權)

緊急命令權廣泛

→任命憲法委員(大法官)

可於法案尚未通過前提事前解釋

行政命令權,具法律性質 (源自戴高樂欲弱化立法權,始將其可立法的範圍採列舉式)

→國情咨文權

主持部長(內閣)會議 

PS紅色是與我國總統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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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900
我國總統不可直接解散国会法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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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101

看最佳解的同學要小心~題目是問半總統制
如果出現英國~是內閣制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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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506

筆記

第五共和 戴高樂為了架空國會(強勢總統)因此採取

1.列舉立法(國會僅可以針對憲法條列式項立法)

2.主動解散國會 vs 我國:被動解散(提不信任案後行首提出)

3.擁有替總統入國會之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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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124
建設性不信任投票(德語:konstruktives Misstrauensvotum;西班牙語:moción de censura constructiva;英語:Constructive vote of no-confidence)是指在部分議會制國家,國會對其總理表示不信任,但採取所謂的「建設性不信任投票」,亦即議會提出不信任案之後,必須以過半數以上的議員選出新任總理候選人才能成立,以確保不會因為倒閣造成議會空轉。不過新政府缺乏民意認受性,一般會在選出新政府後決定提前大選,以獲得新的民意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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