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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 經紀業應負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於取得對經紀業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之 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 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如何之請求?
(A)預為賠償
(B)代為賠償
(C)連帶賠償
(D)不真正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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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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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菲菲 高三下 (2019/08/20)
第 26 條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看完整詳解
1F
smilearth902 大二上 (2017/07/0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
2F
kj0701 高一下 (2017/10/30)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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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經紀業應負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於取得對經紀業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營業保證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