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160 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7 自由權是維護個人尊嚴的重要權利,下列那一項不屬於我國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