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行使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處:
(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B)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D)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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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7), B(31), C(182), D(22), E(0) #147083

詳解 (共 2 筆)

#285238
第 75 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 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76 條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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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020

戶籍法

第75條(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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