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身心障礙者遭受遺棄、身心虐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緊急保護、安置,安置期間所必要之
費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應由誰支付?
(A)對身心障礙者遺棄、身心虐待之行為人
(B)身心障礙者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D)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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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1), B(21), C(367), D(325), E(0) #1534567
統計: A(1061), B(21), C(367), D(325), E(0) #1534567
詳解 (共 3 筆)
#2907624
第 78 條
身心障礙者遭受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第 79 條
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
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請求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償還。
前項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定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期間催告償還,而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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