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進行建築物地基調查計畫時,依「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到可..-阿摩線上測驗
1F mlbwdlm 國一下 (2020/10/28)
依「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3.2.3 調查範圍、點數與深度 調查範圍、調查點之數量、位置與深度,應依建築計畫作業階段、 地盤之複雜性、建築物之種類、規模及重要性等訂定之。 1 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至少應涵蓋建築物基地之面積,及其四周可能影響本基 地工程安全性之範圍;若以鄰產保護為目的而作之調查,其調查 範圍應及於施工影響所及之範圍。 2 調查點數 地基調查密度應視工程性質及對基地地質條件之了解程度而定, 規劃必要之調查方法及調查點數。原則上,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 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三百平方公尺者,應設一處調查 點,每一基地至少... 查看完整內容 |
2F Dongren Yang 高一下 (2020/11/18)
1.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 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三百平方公尺者,應設一處調查 點 2.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 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之部份 3.
(2)樁基礎之調查深度應達樁基礎底面以下至少四倍基樁直徑之深 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 (3)沉箱基礎之調查深度應達沉箱基礎底面以下至少三倍沉箱直徑 或寬度之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 (5)對於深開挖工程,調查深度應視地層性質、軟硬程度及地下水 文條件而定, 至少應達 1.5 ~2.5 倍開挖深度之範圍,或達 可確認之承載層或不透水層深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