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登記規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登記規費係指土地法所規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B)登記費未滿新臺幣 1 元者不予計收
(C)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D)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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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7), C(25), D(98), E(0) #3183225
統計: A(5), B(7), C(25), D(98), E(0) #318322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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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45條
登記規費,係指土地法所規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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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46條第一項
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
二、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或變更登記。
三、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
四、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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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76條第一項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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