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由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
責。此為政府採購法所稱之何種情形?
(A)共同供應
(B)統包
(C)共同投標
(D)選擇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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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9), C(199), D(0), E(0) #2937874
統計: A(15), B(9), C(199), D(0), E(0) #2937874
詳解 (共 3 筆)
#5618698
政府採購法
第 25 條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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