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應如何定性?
(A)按採購最主要目的歸屬之
(B)按採購數量或項目比例最高者歸屬之
(C)按採購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D)授權採購機關認定其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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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0), C(210), D(1), E(0) #2937869

詳解 (共 3 筆)

#5516847
政府採購法 第7條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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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300
政府採購法 第 7 條 採購兼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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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8694
政府採購法 第 7 條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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