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畫家受監護宣告,在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授與乙,讓乙代理銷售甲之畫作。假設乙無過失不知甲受監護宣告,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甲之畫作交付於善意無過失之丙。詎料甲之監護人拒絕承認乙之代理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是善意無過失,故可以善意取得甲之畫作
(B)甲在心智清醒時授與乙代理權,該授權有效
(C)乙縱使無過失,仍然須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D)乙因非故意,所以無須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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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60), C(323), D(58), E(0) #3288987
統計: A(153), B(60), C(323), D(58), E(0) #3288987
詳解 (共 8 筆)
#6341095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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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受監護宣告中,所為授與代理權之單獨行為無效,故乙為無權代理,依民法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此乙應對善意的丙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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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157
民法上的無權代理對善意第三人責任係屬「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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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此係直接基於民法之規定而發生之特別責任,並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其要件,係屬於所謂原因責任、結果責任或無過失責任之一種,而非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故無權代理人縱使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亦無從免責(最高法院 56 年台上字第305 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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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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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能否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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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民法§801, §948)制度,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適用於「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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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案的代理人乙是「無權代理」,其行為是以本人甲的名義為之。無權代理所欠缺的是「代理權」,而非「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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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因本人(甲)自始未為任何有效的意思表示,故不生移轉所有權的效果,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前提是至少要有一個有效的物權行為外觀,而無權代理的物權行為是效力未定的。因此,丙不能善意取得該畫作。選項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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