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4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有關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按工作年資,每 滿 1 年給與 2 個基數
(B)超過 15 年之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
(C)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 數為限
(D)工作年資未滿半年者,以 1 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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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 C(9), D(130), E(0) #56796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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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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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資未滿半年者,以 半年計。

工作年資滿半年者,以 1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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