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的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其法律效力為何?
(A)其信託行為無效
(B)不得對抗第三人
(C)其信託關係不成立
(D)委託人得撤銷其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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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1624), C(137), D(32), E(0) #665592

詳解 (共 3 筆)

#1481652
信託法第四條規定:(1)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2)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3)以股票或公司債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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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624
有沒有載明為信託財產,只會影響是否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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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5712
記憶:總共有三種兩種都是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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