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 務所生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與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負全部賠償責任
(B)與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C)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不在此限
(D)對於損害之防免,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者,不在此限 (出處: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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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6), B(379), C(205), D(181), E(0) #177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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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612
第八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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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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