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之遞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B)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者,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應請收件人至郵局領取或
補付欠資
(C)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D)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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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2191), C(136), D(115), E(0) #3156982
統計: A(167), B(2191), C(136), D(115), E(0) #3156982
詳解 (共 5 筆)
#6385008
郵政法第 24 條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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