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我國《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財產制,以規範夫妻於婚姻共同生活中彼此的財產關係。請問:採用下列何種制度的夫妻,在婚姻解消後享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A)法定財產制
(B)約定財產制
(C)共同財產制
(D)分別財產制
統計: A(5105), B(316), C(1695), D(317), E(0) #375412
詳解 (共 4 筆)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民法§1030-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我國《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財產制,以規範夫妻於婚姻共同生活中彼此的財產關係。請問:採用下列何種制度的夫妻,在婚姻解消後享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A)法定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修正的分別財產制)】====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特約】,其財產關係『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1)「財產」→ 夫妻財產分為婚前及婚後,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處分。
(2)「債務」→ 夫妻『各自』清償其對外所負的債務。
(3)「消滅(一方死亡或其他因素)」→ 夫妻間『存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專屬權(不得讓予或繼承)」。
(4)除家庭生活費外,夫妻『得約定一數額金錢作為另一方自由處分的零用金』。
(5)夫妻就各自的『婚後財產有互負報告的義務』。
依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大類,
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二種。
若夫妻沒有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契約就「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中,選擇一個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時,則法律規定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時,才有適用的餘地。
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事業,妻在內持家及相夫教子,均備極辛勞,對一個家庭的成功經營,有同等的功勞。
為了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我國民法規定,在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下,夫或妻的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發生前面所說的任何一個原因時,夫或妻將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負的債務後(即「剩餘財產」),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