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護理人員法第二章,有關執業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護理人員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護理人員證書
(B)經撤銷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C)護理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週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核備
(D)護理人員非加入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不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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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55), C(195), D(20), E(0) #87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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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143
為啥( c)是正確 第22條  歇業、停業、復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之申報義務
  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護理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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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947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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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護理人員法第二章,有關執業的規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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