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會務委員會之職權) 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會員停權等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畫。 三、審議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審議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議決會員陳情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其屬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審議或議決事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一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7.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行使職權,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 (A)聲請大法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