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分案件之處理何者錯誤?
(A)不服者應於接到處分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聲明異議
(B)為處理出進口人聲明異議案件,應設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分案件聲明異議委員會
(C)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應於 20 日內由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D)審議委員會對於異議案件應從程序及實體做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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