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以下之各項敘述何者為是?
(A)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 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至少三家減價一次
(B) 前項所稱之 「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至少三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
(C) 前項所稱之「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D)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 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14), C(141), D(18), E(0) #1828776

詳解 (共 2 筆)

#2973949
GPL第 53 條(有底價之減價程序) ...
(共 2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4049986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
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
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
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
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後決標。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68619
未解鎖
第 53 條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
(共 2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