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法 第 38 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一、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二、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函知者。前項第二款之指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勞動檢查機構為之。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僱用勞工人數至少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