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之規定,各機關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處理方式,其處理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償撥用
(B)銷毀或廢棄
(C)贈與
(D)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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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6), C(28), D(87), E(0) #3214291

詳解 (共 2 筆)

#6046652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第66點 財產報廢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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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8499
 

六十六、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理,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

(一) 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

(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

(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

(五) 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

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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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50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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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86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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