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早期療育工作,應由
(A)教育
(B)醫療
(C)社政
(D)福利 主管機關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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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303), C(78), D(5), E(0) #197513

詳解 (共 2 筆)

#663613

<第二十五條>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機會,各級政府應由醫療主管機關召集結合醫療、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共同規劃及辦理早期療育工作。對於就讀幼兒教育機構者,得發給教育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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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604

已修法,這條法規已不存在

只剩下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23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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