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不得置於:
(A)地下層
(B)地面層
(C)第二層
(D)第三層
統計: A(3864), B(208), C(124), D(443), E(0) #1852475
詳解 (共 3 筆)
第 15 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二、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
,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且應採用防火構造。
三、建築物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
材料覆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
材料覆蓋:
(一)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
(二)僅處理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含粉狀物及易燃性固體)。
(三)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
四、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
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五、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
性能者。
六、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構造,且作適
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但設有洩漏承接設施及洩漏檢測設備,
能立即通知相關人員有效處理者,得免作適當之傾斜及設置集液設施
。
七、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高
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
措施;其地面應以混凝土或六類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鋪設,且作
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處理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中不溶於水
之物質,應於集液設施設置油水分離裝置,以防止直接流入排水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內,未處理或儲存六類物品部分,其構
造符合下列規定者,該部分得不適用前項各款規定:
一、牆壁、樑、柱、地板、屋頂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與場所內處
理六類物品部分,應以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地板及
上層之地板區劃分隔。區劃分隔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
。
二、區劃分隔牆壁之出入口,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
火門;對外牆面之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防火門窗。
三、涉及製造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部分經區劃分隔,至少應有一對外牆面
。
回復4F
之前問過 已經下單位 擔任消防的朋友
他說:
地下儲槽 不是 在地下層 (他說地下層是指 地下室B1 B2)
地下儲槽 是像加油站 加油島旁埋在地底下的油槽(加油孔在地平線 儲油槽在地底下)
大概了解就好 看到這種題目 條件反射就是不得在地下層 先考上 做學問進去再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