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規定,有關郵件補償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國內掛號函件採定額金錢補償
(B)國際掛號函件採實價金錢補償
(C)報值郵件全部損失依所報價值補償
(D)保價郵件一部損失依損失實價補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2), B(2539), C(411), D(462), E(0) #1371744
統計: A(272), B(2539), C(411), D(462), E(0) #1371744
詳解 (共 4 筆)
#1461202
處理規則 第六十四條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這樣比較清楚說...
42
0
#1452321
處理規則 第六十四條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15
1
#1459935
我想請問一下 報值郵件所報價值超出內容價值不是不予補償嗎?
有人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5
1